《职业病防治法》宣传知识问答

时间:2018-04-28新闻来源:文章来源:办公室被浏览次数:

    一、2018年职业病防治宣传主题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确定2018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全国第16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的宣传主题是“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
    二、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三、确定职业病的要素有哪些
    (一)有用工合同或雇用关系,劳动者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二)在劳动过程中接触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的有毒、有害因素;
    (三)所患疾病为国家《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列疾病;
    (四)达到国家相应的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职业病有多少种
    目前,国家《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共有10类132种。其中包括:
    1、职业性尘肺病13种,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
    2、职业性皮肤病9种;
    3、职业性眼病3种;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
    5、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
    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
    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
    8、职业性传染病5种;
    9、职业性肿瘤11种;
    10、其他职业病3种。
    五、如何进行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职业病诊断是技术行为。
    六、什么是职业病鉴定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职业病鉴定是行政行为,也是技术行为。
    七、职业病病人享受哪些待遇
    (一)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1、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二)如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业病病人的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五)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六)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八、职业病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职业病病因明确,可防可控,是一种人为疾病。职业病诊断是归因诊断、赔偿性诊断,关系到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必须坚持依法诊断。
    九、职业病防治方针是什么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十、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是谁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十一、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一)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二)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组织,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培训。
    (六)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劳动者配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八)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九)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十)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十二、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健康权利
    劳动者依法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三、劳动者如何预防职业病
    (一)积极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上岗前、在岗期间职业病防治法律知识和防治知识培训,提高法律意识和防治能力。
    (二)坚持并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四)及时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复诊。
    十四、职业病防治有关费用由谁承担
    (一)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十五、职业病诊断、鉴定咨询电话: 029-81298823  81298843